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023號
原 告 徐張碧玉
訴訟代理人 徐新村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得勝、欣義紙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貳佰壹拾貳萬伍仟零壹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貳萬貳仟
零捌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瓊雯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晏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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