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1023號
SLDV,102,補,1023,2013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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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023號
原   告 徐張碧玉
訴訟代理人 徐新村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得勝欣義紙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貳佰壹拾貳萬伍仟零壹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貳萬貳仟
零捌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瓊雯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晏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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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欣義紙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