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1005號
SLDV,102,補,1005,2013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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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005號
原   告 圳淞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圳淞
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偉邦營造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6
9,280 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9,47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8,97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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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圳淞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