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005號
原 告 圳淞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圳淞
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偉邦營造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6
9,280 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9,47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8,97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