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33號
原 告 陳莊錦珠
訴訟代理人 鍾志宏律師
被 告 李春波
特別代理人 江月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0月3 日所
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中關於「分割共有物之訴」之記載,應更正為「損害賠償之訴」。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 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燁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