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破字第16號
聲 請 人 鑫承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信宜
代 理 人 王元勳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按破產事件性
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計徵聲請費,並以
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查本件聲請人陳報破產財團之財
產為新臺幣(下同)8,532,031 元,應徵聲請費2,000 元,茲限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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