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消債更字第62號
聲 請 人
即 債 務人 林錦宏即林宏華
上列當事人因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又法院就更生或清算 之聲請為駁回裁定前,應使債務人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 同條例第11條之1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前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5 月21日裁定限其於30日內 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6 月10日寄存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送 達證書(見本院卷第11頁)在卷可稽。詎聲請人僅補正附表 編號之資料,其餘迄今仍未補正,經本院通知聲請人 於同年10月14日到庭說明,聲請人復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揆 諸首開說明,其聲請於法自有未合,應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瓊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陳昭伶
附表:
提出債務人之財團法人金融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
提出債務人之民國一百零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 清單或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影本。
提出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 協商機制協議書及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書,並說明毀諾之 詳細時間。
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 性、投資性保單),並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 及金額,及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提出債務人自一百年三月起迄今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
摺封面暨其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並說明除債務人 每月應領薪資外,是否尚領有年終、三節等獎金、紅利、 津貼、補助及其金額。
說明債務人在金融機構是否有存款帳戶或存單?如有,應 提出存摺封面及自一百年三月起迄今之內頁影本(應補登 存摺至提出日)及存單影本。
說明債務人全戶及受扶養人林福順、林郭麗寶是否領有社 會補助?如有,應說明其起迄時間、種類及其金額,並提 出補助款匯入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其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 至提出日)。若未申請,或雖申請但資格不符,亦請說明 未申請或資格不符之原因。
說明債務人是否領取資遣費、勞保失業給付或申請勞工紓 困貸款?如有,請併說明領取之時間、金額及用途,並提 出相關證明。
提出債務人配偶孫頌杰之最新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 明細、一百年及一百零一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或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影本)、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自一百年三月起迄今之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帳戶之存摺 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提出日),並說明債務人與孫頌 杰間如何分擔每月必要生活費及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 提出受扶養人林○○之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提出受扶養人林福順、林郭麗寶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 請勿省略)、一百年及一百零一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或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影本)、財產歸屬資料 清單。
提出受扶養人林福順、林郭麗寶之家族系統表、所有扶養 義務人之收入證明,並說明林福順、林郭麗寶目前有無工 作或其他收入(如有,應一併提出在職及收入證明)?扶 養義務人間如何分擔林福順、林郭麗寶之扶養費?實際分 擔之扶養費各若干?若未實際分擔,應釋明其原因。 說明債務人現住房屋之坪數、所有權人、債務人與該房屋 所有權人之關係、居住成員、居住成員間如何分擔生活費 ?並提出現住房屋之建物及土地登記謄本、一百零一年全 年度水、電、瓦斯、電信費繳費明細,及居住成員之收入 證明。
提出相關單據或支出證明,詳列債務人個人每月必要生活 費用、家庭共同必要生活費用及受扶養人林福順、林郭麗 寶、林○○之扶養費明細,並說明各細項金額及其必要性 (請勿以概括項目及概括金額代之,若未實際支出,不得 列入;又債務人之個人必要生活費,亦請與配偶及受扶養
人之必要生活費分開列計)。
依債務人提出之永豐銀行汐止分行帳戶存摺內頁影本所示 ,於一百零一年九月、十月及一百零二年一月各以現金支 出予國泰世華銀行、台新銀行、中信銀行,及轉帳予永豐 銀行(抵銷卡款),債務人應說明其原因、起迄時間及各 次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