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法字第27號
聲 請 人 釋悟吉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新北市私立佛教大方廣社會福利慈
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依非訟事件法 第13條規定,應繳納程序費用,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該 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 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並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新北市私立佛教大方廣 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 院於民國102 年9 月16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 前開裁定已於102 年9 月24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此亦有本院裁判費答詢表在 卷可證.則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珮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彥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