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34號
原 告 揚基土木包工業
法定代理人 林忠毅
訴訟代理人 游進盛
陳力如
被 告 通億營造有限公司(即全欣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驊
訴訟代理人 張文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江俐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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