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403號
聲 請 人 陳淑美
相 對 人 連王錦梅即王有財之繼承人
王錦蓉即王有財之繼承人
王錦慧即王有財之繼承人
王景林即王有財之繼承人
王景德即王有財之繼承人
王景文即王有財之繼承人
王景裕即王有財之繼承人
王景輝即王有財之繼承人
王景盛即王有財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王有財遺產之範圍內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壹仟伍佰柒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64 5 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於繼承被繼承人王有 財遺產之範圍內連帶負擔十九分之九,餘由聲請人負擔。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 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 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 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計算書:102年度司聲字第40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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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 級│ 項 目 │ 金 額 (新 臺 幣) │ 備 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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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裁判費用 │ 45,550 │聲請人預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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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 計 │ 45,55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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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
│相對人應負擔部分:45,550×9/19=21,57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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