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365號
聲 請 人 張景河
張景芳
張景欣
潘冠儒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之
法定代理人 張金蓮
共同代理人 王昧爽律師
相 對 人 陳顯輝
特別代理人 陳愛金
上列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8 月13
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與正本當事欄中關於「聲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張金蓮、住同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 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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