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2年度,269號
SLDV,102,司拍,269,2013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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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269號
聲 請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嵩峩 
代 理 人 李民彥 
相 對 人 楊舜筑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 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 條 之17準用第873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02年4月15日,以其所有如 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 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 同)4,476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 2 年4 月14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 ,經102 年4 月17日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於102 年4 月19日向聲請人借用500 萬元、3230萬 元,其借款期間、利息暨違約金計算方式均載明於借據內, 上開借款,自102 年4 月19日起至103 年4 月18日止,按月 付息不還本金。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付息,並經聲請 人於合理期間通知或催告相對人而仍未清償時,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應即全部償還,並應依約支付違約金。詎相對人僅 攤還至102 年7 月19日之利息,經催告亦未清償,依上開約 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 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 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個人金融房屋貸款約定書、催告通 知、放款帳務性交易明細查詢等影本及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 等件為證。
四、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於5 日內就本 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逾期未陳述,有本院通 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經核聲請 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 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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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