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4號
債 務 人 朱季容即朱珊瑩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就本院於民國102 年9 月
16日公告之債權表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應於法院所定申報債權之期間內提出債權說明書, 申報其債權之種類、數額及順位;其有證明文件者,並應提 出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3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債權 人因非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未於第一項所定期間申報債權 者,得於其事由消滅後10日內補報之。但不得逾法院所定補 報債權之期限,復為同條第4 項所明定。
二、查本院公告債權人應於民國102 年8 月19日及同年9 月9 日 申報及補報債權,並於同年8 月2 日公告於新北市淡水區公 所,有本院同年7 月29日債務人開始更生程序公告及新北市 淡水區公所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 頁、第9 頁)。依債 務人提出之債權人清冊,並未載明對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富全國際資產)負有債務(見本院101 年度 消債更字第173 號卷第13至15頁),故本院102 年9 月16日 公告之債權表未將富全國際資產對債務人之債權列入債權表 ,並無違誤。縱富全國際資產逾申補報債權期間未申報債權 ,係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亦已逾補報債權期間,不得列 入。況依上開規定,債務人並無申報或補報債權之權,從而 債務人之聲明異議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7 日
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