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司字,102年度,300號
SLDV,102,司司,300,2013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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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司字第300號
聲 請 人 陶繼冬
相 對 人 大華富鑫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陶繼冬
前列二人送達代收人 李珮鈴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大華富鑫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簿冊文件保
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陶繼冬大華富鑫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如附件所示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大華富鑫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文件,保 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大華富鑫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業已依法清 算完結,經造具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及清算後資產負債 表、財產目錄、投資人( 股東、獨資資本主、合夥人) 清算 分配報告表、監察人審查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出席通知 書影本各1 份,而聲報本院備查。爰依公司法第332 條規定 ,聲請指定陶繼冬為附件所示各項簿冊之保管人,以利保存 。
三、經核本件聲請,核與首揭規定相合,應予准許。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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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華富鑫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