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907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王俊能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上塋實業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各款之事項 ,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 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 提出之聲請狀所載,認有提出債務人公司登記資料並陳報其 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之必要,經本院於102 年10月4 日裁定, 限令債權人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2 年 10月11日送達債權人,迄今尚未補正,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 。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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