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8949號
SLDV,102,司促,18949,2013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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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894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凌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洲杰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大眾電信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後段 定有明文。另裁定重整後,公司之破產、和解、強制執行及 因財產關係所生之訴訟等程序,當然停止,公司法第294 條 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大眾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經查債權人所提出債務人之公司登記資料所載,債務人大 眾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已於99年5 月17日經主管機關經濟部登 記重整在案,有經濟部之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單附卷可稽。揆 諸上開說明,債權人非依該重整程序不得行使權利。是本件 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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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凌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