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他字,102年度,52號
SLDV,102,司他,52,2013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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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他字第52號
原   告 鄭幸家
被   告 尚禹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亞屏
被告  程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軍凱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
如下:
主 文
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捌佰伍拾貳元。 理 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 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 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 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另按核定訴訟標的之 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 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同法第77條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 。是法院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時,應以原告起訴請求法院裁 判之聲明範圍為準;如原告起訴聲明已有一部撤回、變更、 擴張或減縮等情形後,法院始為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者,即 應祇以核定時尚繫屬於法院之原告請求判決範圍為準,據以 計算訴訟標的之價額,徵收裁判費用(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 字第689 號裁定可資參照)
二、經查本件係原告鄭幸家提起損害賠償訴訟(101 年度勞訴字 第72號),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10月31日以101 年度救字第 117 號裁定對原告准予訴訟救助。嗣上開訴訟業經原告與被 告成立和解。經查,本件原告原起訴時之訴訟聲明為㈠被告 大拓工程開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尚禹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美超微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大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 付原告新臺幣( 下同) 723,189 元,及自民國100 年9 月2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被告 大拓工程開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529,700 元,及 自100 年9 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嗣迭經擴張、撤回訴訟聲請,原告於102 年7 月31 日民事準備㈢狀更正其訴之聲明為㈠被告大拓工程開發興業 股份有限公司、尚禹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大訊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程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953,789 元, 及自100 年9 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㈡被告大拓工程開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



告529,700 元,及自100 年9 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其訴訟標的價額為壹佰肆拾捌萬 叁仟肆佰捌拾玖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萬伍仟柒佰伍拾壹 元,經扣抵原告得依民事訴訟法第84條第2 項規定聲請退回 第一審2/3 之裁判費後,原告暫免繳交之第一審訴訟費用伍 仟貳佰伍拾元,另加計由國庫代墊之證人旅費602 元,原告 應即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共計5,852元,爰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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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拓工程開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超微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程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尚禹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