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49號
聲 請 人 江世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台灣豪邦電子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
,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
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命聲請人如期補繳。
二、聲請人應提出相對人台灣豪邦電子有限公司之章程、最新之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含解散前全體董事登記資料)及其全
體董事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查明相對人台灣豪邦電子有限公司之章程是否有選派清算人
之規定或股東會有無另選清算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家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翁仕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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