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派清算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2年度,49號
SLDV,102,司,49,2013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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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49號
聲 請 人 江世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台灣豪邦電子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
,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
  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命聲請人如期補繳。
二、聲請人應提出相對人台灣豪邦電子有限公司之章程、最新之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含解散前全體董事登記資料)及其全
  體董事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查明相對人台灣豪邦電子有限公司之章程是否有選派清算人
  之規定或股東會有無另選清算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家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翁仕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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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豪邦電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