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02年度,19號
SLDV,102,勞執,19,2013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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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執字第19號
聲 請 人 鄭琬璇
相 對 人 青林國際文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春喜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
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八日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關於「相對人同意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三十日前,將新臺幣貳萬柒仟元匯入聲請人原薪資帳戶」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9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事件,經臺北市 政府委託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指派調解人於民國102 年 8 月28日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於102 年9 月30日前,將聲 請人薪資等金額共計新臺幣27,000元,匯入聲請人原薪資帳 戶。惟相對人並未依調解結論履行義務,爰依勞資爭議處理 法第59條第1 項規定,聲請准予裁定強制執行等語,並提出 臺北市政府函、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 各1 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因給付薪資等勞資爭議,經 臺北市政府委託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指派調解人進行調 解,雙方於102 年8 月28日調解成立,惟相對人並未履行其 義務等情,業據其提出臺北市政府102 年9 月11日府勞動字 第00000000000 號函、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勞資爭議調 解紀錄各1 件為證,應足認定兩造間成立之調解確係依勞資 爭議處理法所作成者,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結論履行 義務為由,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 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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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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