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執字第10號
聲 請 人 林秋伶
相 對 人 好朋友小吃店
法定代理人 吳佳玟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8 月5
日所為之裁定,應補充如下:
主 文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此項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之規定,於非 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主文所示之脫漏,應予補充。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