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429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張幸進
訴訟代理人 張翰中
複 代理 人 林玠民律師
王卉妤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張幸一
訴訟代理人 林素梅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張幸二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朝銘律師
王有民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 人 吳佩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所有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詹淳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