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363號
上 訴 人 劉綸惇
林陳金蘭
被上訴人 沈劉加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
8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叁佰貳拾肆萬陸仟壹
佰陸拾元(土地公告現值184,000 元/ 平方公尺×面積71.99 平
方公尺=13,246,16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拾玖萬貳仟玖佰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許巧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