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判字,102年度,87號
SLDM,102,聲判,87,2013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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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判字第87號
聲 請 人 楊明鑑
被   告 楊曜安
上列聲請人即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
檢察署檢察長於中華民國102 年9 月17日所為之102 年度上聲議
字第7203號駁回再議之處分(原處分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
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6189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 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 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法院認交付審 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258 條之1 第1 項、第258 條之3 第2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參 酌刑事訴訟法第258 條之1 之立法說明謂:「為防止濫行提 出聲請,虛耗訴訟資源,明定交付審判之案件,必須委任律 師提出理由狀,程序始稱合法」,足見上開法條關於委任律 師提出理由狀之立法目的,係使經由具有法律專業之律師細 研案情而認有聲請交付審判之必要之情形下,始由其代理而 提出聲請,以免發生因濫訴浪費國家訴訟資源之弊,而此項 「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要件應以提出聲請時具備為必要, 亦即此項要件之欠缺,並非得補正之事項,若不符上開程序 ,即應認聲請不合法,逕予駁回之。是聲請人於聲請再議經 駁回後,應於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 聲請交付審判,如未經委任律師代理提出理由狀而為聲請者 ,即屬聲請程序不合法,依法應予駁回。
二、本件聲請人即告訴人楊明鑑以被告楊曜安涉犯偽造文書等案 件,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出告訴,經該署檢 察官以102 年度偵字第6189號為不起訴處分後,聲請人不服 ,聲請再議,復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於民國102 年 9 月17日以102 年度上聲議字第7203號駁回其再議之聲請, 此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 等法院檢察署處分書在卷可參。聲請人收受上揭處分書後, 雖於102 年10月2 日具狀向本院聲請交付審判,然經核聲請 人提出之刑事聲請交付審判狀內具狀人欄僅由聲請人具名, 且遍查全卷復未見聲請人提出由律師具名之委任狀,足徵聲 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時,未委任律師為之,顯與上開規定所定 之程序要件不符。參酌前揭所述,其聲請即非合法,且此項 要件之欠缺無從補正,應逕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8 條之3 第2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蔡子琪
法 官 李郁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東晏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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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