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判字第76號
聲 請 人 Ozical Technology Pty Ltd
法定代理人 賀冬美
代 理 人 陳勵新律師
被 告 鍾建興
上列聲請人因告發被告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
長於中華民國102 年8 月26日駁回再議之處分(102 年度上聲議
字第6636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請交付審判狀所載。二、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 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 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又按法院認為 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 第258 條之1 、第258 條之3 第2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 得依上開規定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者,僅係告訴人,若有告 發人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應屬聲請不合法,法院自應予駁 回。
三、按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所稱 被害人係指具有法律上人格之自然人或法人,未經認許其成 立之外國法人,僅能認係非法人團體,如非法人團體提出告 訴,僅得認為係告發而非告訴。經查,聲請人Ozical Techn ology Pty Ltd 係在澳洲設立登記之外國公司,業經偵查中 之告訴代理人賀元誠陳明在卷,並有該公司之澳洲公司登記 證為憑;次查,聲請人未經中華民國法律認許,於經濟部登 記資料檔案查無相關登記資料,亦有經濟部102 年9 月14日 經授商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 各1 份在卷可稽,依前述說明,聲請人請求究辦上開本案事 實,核係告發而非告訴;聲請人既非屬本案之告訴人,則其 向本院聲請交付審判,即屬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58 條之3 第2 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朱瑞娟
法 官 黃怡瑜
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胡嘉玲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