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369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梁美珠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2 年度執
聲字第13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臺彩簽注單壹張、六合彩簽注單壹張、紅包伍個均沒收。 理 由
一、按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 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66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檢 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 ,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 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 之1 規定甚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何梁美珠涉犯賭博罪乙案,業經臺灣士 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民國101 年度緩字第1344號執行 緩起訴1 年期滿,所查扣臺彩539 簽注單1 張、六合彩簽注 單1 張、紅包5 個(101 年度保管字第1468號),係被告所 有,因屬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之 規定聲請裁定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被告何梁美珠所犯賭博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以101 年度偵字第5245號為緩起訴處分,有該 緩起訴處分書存卷可查。上開扣案之臺彩539 簽注單1 張、 六合彩簽注單1 張、紅包5 個,均為被告所有,並供其犯刑 法第266 條第1 項前段之賭博、第268 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 給賭博場所及第268 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等罪所用之 物,經被告供承在卷(見偵卷第7 頁),並有扣案物品照片 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考(見偵卷第16頁、第19頁至第20 頁),是聲請人之聲請經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四、爰依刑法第266 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之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白瑋伶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