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1298號
SLDM,102,聲,1298,2013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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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29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張琬琳
右列具保人因被告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
(102年執聲沒字第1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琬琳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其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 法第11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張琬琳因被告陳守鳴偽造有價證 券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2 萬元,出具現金 保證後,被告已獲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應沒入具保人繳 納之上開保證金等語。經核閱卷附之被告送達回證、拘提報 告及戶籍查詢表等資料,認與前開規定並無不合;又經檢察 官函請具保人通知被告到案執行未果,亦有具保人送達回證 可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朱瑞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耕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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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