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小字,106年度,86號
NHEV,106,湖小,86,201706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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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小字第86號
原   告 莊雨靜 
被   告 0000000000000000帳戶所有人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此 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其適用,同法第436 條第2 項亦有明文 規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28日 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因原告起訴時提供之帳 號數字不正確,無從確認其人,本院並曾於裁定中一併命原 告限期提供正確之帳號),此項裁定已於106 年3 月31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2 紙附卷可稽。原告逾期均未補正,其 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潘建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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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