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18號
KLDV,102,訴,18,2013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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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8號
原   告 蔡行義
原   告 陳慧蒂
兼上二人之
訴訟代理人 劉玉鳳
被   告 萬國大廈管理委員會
特別代理人 彭月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六日上午九時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周育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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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