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8號原 告 蔡行義原 告 陳慧蒂兼上二人之訴訟代理人 劉玉鳳被 告 萬國大廈管理委員會特別代理人 彭月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六日上午九時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賢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周育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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