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股東會決議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474號
KLDV,102,補,474,2013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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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74號
原   告 林克彥
上列原告與被告十分大瀑布育樂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撤銷股東會決
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原告至遲應於前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如逾期未補繳,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用,亦未載明訴訟標的價額。查公司股東求為撤銷股東會決 議之訴,乃基於具有財產價值之股東權而生,是其自與單純 人格權、身分權範圍之非財產權訴訟無關,而為財產權訴訟 ,準此,其訴訟標的價額亦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 客觀上利益定之;倘其價額不能核定時,則應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 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爰依上開規定,核定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二、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 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 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 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 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 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茲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既 經核定為1,650,000 元,則依上開規定,自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7,335元。
三、當事人對於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得於10日內抗告 。故原告至遲應於主文第一項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 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如逾期未補 繳,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一、如不服本裁定主文第一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抗告於臺 灣高等法院。
二、對本裁定主文第二項,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游士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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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十分大瀑布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