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25號
原 告 侯雅菁
送達代收人 江可迪
被 告 黃麗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零柒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貳萬壹仟肆佰玖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俞妙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