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425號
KLDV,102,補,425,2013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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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25號
原   告 侯雅菁
送達代收人 江可迪
被   告 黃麗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零柒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貳萬壹仟肆佰玖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俞妙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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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