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基簡字第72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陳郁銘
梁懷德
被 告 曾好(原姓名曾世民)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已於民國10
2 年10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
開辯論,並指定102年11月21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 7法庭
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請陳報對被告執行扣薪後,如先抵充現金卡債務,被告
尚積欠之債務本金及利息為何,並提出扣薪金額、債務抵充
計算式。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修丕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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