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簡字,102年度,721號
KLDV,102,基簡,721,2013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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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基簡字第72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陳郁銘
      梁懷德
被   告 曾好(原姓名曾世民)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已於民國10
  2 年10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
  開辯論,並指定102年11月21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 7法庭
  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請陳報對被告執行扣薪後,如先抵充現金卡債務,被告
  尚積欠之債務本金及利息為何,並提出扣薪金額、債務抵充
  計算式。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修丕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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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