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基小字第1716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蘇義欽
被 告 陳福貴 原住基隆市○○區○○路00巷00○00號底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0月1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壹佰柒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捌仟陸佰柒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張婷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莊智凱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