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司養聲字第17號
聲 請 人 高秀鳳
上列聲請人聲請養父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可終止高秀鳳(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與養父高萬梓(男,民國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74年1月11日死亡)、養母高潘阿蘭(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97年6月14日死亡)間之收養關係。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高萬梓、高潘阿蘭收養為養女,因 高萬梓已於民國74年1月11日死亡、高潘阿蘭已於97年6月14 日死亡,爰依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之規定,聲請許可終止 聲請人與高萬梓、高潘阿蘭間之收養關係等語。二、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民法第 1080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前經高萬梓、高潘 阿蘭收養,茲高萬梓已於74年1月11日死亡、高潘阿蘭已於 97年6月14日死亡,此有聲請人最新戶籍謄本、高萬梓及高 潘阿蘭除戶戶籍謄本等件在卷為證。又本院綜觀全案卷證所 示,復查無終止收養有顯失公平之情事,從而聲請人依民法 第1080條之1第1項規定,聲請許可終止其與收養人高萬梓、 高潘阿蘭間之收養關係,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8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黃鈴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