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報清算人就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司字,102年度,18號
KLDV,102,司司,18,2013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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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司字第18號
聲 請 人 鄭文婷律師即普羅強生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
      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清算人就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前項書面 ,應記載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並附具下列文 件:一、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二、清算人資 格之證明。又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聲報時,應附具向 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 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非訟事件法第178條及其施行 細則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公司 法第326條、第327條規定,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 產情形,造具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提請 股東會承認後,並即報法院;另應即以三次以上之公告,催 告債權人於三個月內申報其債權。末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 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之1 條亦著有規定。
二、經查,聲請人向本院聲報普羅強生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之清 算人就任,未據提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命令解散之公 函、公司最新之變更登記表、股東名冊、清算人就任後所造 具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暨監察人審查通過並提送股東會 承認之證明文件,以及清算人就任後,三次以上於日報顯著 部分刊登公告,催告債權人於三個月內申報債權之證明文件 ,依前開規定,本件清算人之聲報即有欠缺,經本院於民國 102年8月28日通知聲請人於10日內補正,該項通知已於102 年8月30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報人逾期 迄未補正,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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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普羅強生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