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9640號
KLDV,102,司促,9640,2013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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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9640號
債 權 人 寶美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永鈞
債 務 人 張仁豪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貳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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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寶美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