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9615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 務 人 黃寶康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捌仟玖佰肆拾伍元,及其
中新臺幣陸萬貳仟捌佰貳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二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違約
金延滯一個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延滯二個月計付新臺幣柒
佰元,延滯三個月(含)以上計付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黃寶康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
信用卡消費,自結帳日民國102年9月19日止,尚積欠如下消
費款:
(一)消費本金:新臺幣62,820元。
(二)利息計算:新臺幣5,225元。
(三)違約金:新臺幣900元。
(四)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項、第2項,債務人未依
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
民國102年9月19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
屢經催討未果。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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