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0642號
KLDV,102,司促,10642,2013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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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064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謝賢騰
      謝寶國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柒萬貳仟伍佰捌拾
  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十
  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謝賢騰前就讀東海大學時,邀同債務人謝寶國
    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9筆,合計借款本
    金新臺幣(下同)272,584元,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休退
    學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債務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
    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
    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
    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
    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謝賢騰自民國102年4月14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272,584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
    金,雖經債權人再三催討未果,債務人謝寶國自應負連
    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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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