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0525號
KLDV,102,司促,10525,20131025,1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0525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 務 人 黃寶康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壹仟參佰捌拾元,及其中
  新臺幣捌萬玖仟捌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七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2年09月29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
  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
  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如下
  :
  (一)本金債權:新臺幣89,898元。
  (二)利息計算:1.依契約書第3條及第7條約定分別計算,於
          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17計算利息,
          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利息。
    十    2.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1,482元。
  (三)延滯期間利息:自102年7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
           新臺幣89,898元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
           之利息。
  (四)又按契約第11條,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
    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102年7月16日起,債
    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
    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