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0025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債 務 人 孫朱麗亞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捌佰伍拾陸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零伍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
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計收當期每
月應繳本金與利息之百分之五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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