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基簡字,102年度,1216號
KLDM,102,基簡,1216,2013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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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基簡字第1215號
                  102年度基簡字第1216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繼威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527、6
46、647、844、1686、2321號)暨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以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之追加起訴(102年度蒞追字第1號
),嗣被告於本院102年10月3日合議庭審判時之併案審理時(10
1 年度易緝字第11號、102年度易字第527號詐欺案件),經被告
就上開併案審理全部案件之被訴犯罪事實均為自白有罪之陳述,
經合議庭審判長告知被告、檢察官之簡易判決處刑要旨,並經被
告、檢察官之同意後,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
經通常審判程序,而裁定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下:
主 文
徐繼威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計拾肆罪,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各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至編號25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至編號25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事 實
一、徐繼威(綽號海狗,於民國98年間加入)與位於大陸地區真 實姓名不詳綽號「大哥」、「小弟」之成年男子、真實姓名 不詳綽號「大姊」之女子、真實姓名不詳綽號「阿傑」之成 年男子、何明樺(綽號大媽,自98年12月中旬起參與)、王 任祥(綽號大胖、阿祥,於98年3、4月間起參與)、邱俊穎 (綽號二老闆,參與時間為98年間至99年初)、李國雄(綽 號阿龍,參與時間為98年3月間迄98年7月間)、李金穎(綽 號阿柱,參與時間為98年5月間迄同年8月間、98年10月迄查 獲止)、楊明璋(綽號小楊,自98年6 月間起加入)、王幼 獅(綽號小王,自98年12月中旬起加入)、梁崇銘(綽號小 頭、阿梁,自98年12月中旬起加入)、廖盈泓(綽號小鬼、 阿泓,98年11月至11月底屬徐繼威收集人頭帳戶集團,98年 12月中旬轉為王任祥旗下)及陳政彥(98年5 月間某日加入 徐繼威旗下所屬收購人頭帳戶集團)等人(何明樺王幼獅王任祥梁崇銘廖盈泓李國雄李金穎楊明璋、陳 政彥均業經法院先後判決確定,邱俊穎另案偵辦中)共同基 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共組臺灣、大陸兩岸詐 騙集團,以在大陸地區之「大哥」、「大姐」為首,負責指 揮並統合在臺灣之分別由徐繼威王任祥各自為首之收集詐



騙人頭帳戶集團及由梁崇銘為首之車手集團、吳偉金為首之 車手集團(吳偉金曾詠賢、鄭凱文、鍾志祥等人所犯詐欺 罪,業提起公訴,經本院以98年度易字第625 號、臺灣高等 法院以99年度上易字第258 號判決在案),擔任領取詐騙贓 款與收購他人帳戶外務之工作(俗稱車手),其等約定集團 內分工方式為:
㈠由徐繼威王任祥各自為首,分別負責刊登收購人頭帳戶廣 告以吸引不特定之人販售其帳戶,並各自招攬有詐欺取財之 犯意聯絡之陳政彥廖盈泓何明樺邱俊穎李國雄、李 金穎王幼獅楊明璋(綽號小楊,98年6 月間起加入王任 祥所屬收集人頭帳戶集團),分別擔任收集該詐騙集團所需 之人頭帳戶之工作,並約定每日薪資為新臺幣(下同)1 千 元至2 千元,俟於人頭帳戶金融卡之持有人與其等聯絡,表 示有意願出售帳戶後,再由二人親自或李國雄李金穎、王 幼獅、楊明璋陳政彥等人於約定時間前往約定處所付款及 收受帳戶之金融卡暨密碼,並於取得並測試所收購之人頭帳 戶金融卡可使用無誤後,送至桃園縣中壢新屋交流道尊龍客 運站、中壢火車站置物櫃等處,由徐繼威王任祥聯絡在大 陸之自稱「大哥」、「大姐」等詐騙集團成員派人領取,作 為佯騙被害人匯款之用。
㈡在大陸地區之「大哥」、「大姐」及何明樺等在大陸地區之 詐騙集團成員,以電話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 等電話聯絡指揮徐繼威連同其旗下之車手 陳政彥廖盈泓,及王任祥連同其旗下之車手李國雄、李金 穎、楊明璋王幼獅等人收購人頭帳戶後,撥打電話至臺灣 佯稱網路購物轉帳設定錯誤、或聊天室假色情應召詐財、或 以假冒公務機關要求監管帳戶為由、或以刊登虛偽拍賣訊息 之詐騙方式,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分別依指示匯款至詐騙 集團使用之人頭帳戶內後,旋遭梁崇銘等車手提領一空。 ㈢徐繼威陳政彥廖盈泓王任祥李國雄李金穎、楊明 璋、廖盈泓等人間,則分別依其等加入該詐騙集團之時間, 先後加入收集人頭帳戶並接手處理後續提領贓款事宜,並以 行動電話隨時保持聯繫,俾利該詐騙集團得即時掌握當下可 使用之人頭帳戶,及得於被害人匯款後即時領款。嗣經警循 線監聽追查後,先後拘提廖盈泓梁崇銘李金穎楊明璋王幼獅陳威佑到案,並扣得附表二編號1 至編號25所示 之物,而循線查獲上情。
二、徐繼威於上開集團內負責擔任領取收購他人帳戶外務之工作 ,其與陳政彥共同基於意圖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上 開在大陸地區之詐騙集團成員於98年5月17日晚間7時許,以



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自稱「小婷」,以MSN帳號:boyul l@hotmail.com上網與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被害人李柏村相約 見面,嗣於98年5月19日下午4時20分許,由另一名詐騙集團 成員撥打電話予李柏村,佯稱需確認李柏村之資料有無在系 統裡,需進行抽離之動作,不然資料會外洩,李柏村依其指 示使用金融卡至自動櫃員機現金存款進行抽離之動作後,該 詐騙集團成員再次撥打電話予李柏村,佯稱因李柏村將現金 存入其系統裡,導致系統當機,要求李柏村持金融卡至自動 櫃員機進行退款作業,致李柏村陷於錯誤,於98年5 月19日 晚間10時12分許,在臺北市○○○路000號,轉帳匯款16,08 7 元至不知情之蔡逸寰所有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大溪員 樹林郵局帳戶內(戶名:蔡逸寰、帳號: 0000000-0000000 號,該帳號存摺、提款卡業於98年5 月18日由徐繼威指使陳 政彥向蔡逸寰收購),嗣經蔡逸寰察覺有異而於98年5 月19 日晚間7 時34分44秒,電話掛失該帳戶之存摺、金融卡並報 警處理,致上開詐騙集團成員因款項遭凍結而未能領出並交 付,警方據報後即會同蔡逸寰伺機埋伏。陳政彥乃於98年 5 月20日中午12時許,接獲上開詐騙集團某成員之指示,從桃 園縣平鎮市○○路000 號10樓租屋處出發,並由該詐騙集團 某成員交付NOKIA牌行動電話1 具(序號:000000000000000 號,內含門號:0000000000號之SIM卡1張)以供聯絡,再由 該成員開車載其至桃園縣中壢市龍東路龍岡國中前,陳政彥 抵達後,陳政彥先以上開行動電話撥打電話聯繫蔡逸寰,待 認出在場之蔡逸寰後,陳政彥上前詢問蔡逸寰是否為依約前 來交款之人,待蔡逸寰應允之際,即於98年5月20日下午1時 25分許遭事先據報前來埋伏之員警當場逮捕,並扣得上開NO KIA牌行動電話1具(已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另案宣告沒收) ,始循線查獲上情。另徐繼威數次向王任祥商借旗下「業務 」李金穎(自98年5月起至7月間止)、楊明璋(98年6 月間 起至8、9月間止),以電話指示其等出面代為收取人頭帳戶 ,約定每日薪資1千元,另5百元之車馬費、餐費,由王任祥徐繼威支付,俟由在大陸地區之詐騙集團成員於附表一編 號2至編號13所示時間,以上開詐騙方式,致附表一編號2至 編號13所示之被害人陷於錯誤,分別匯款至附表一編號2 至 編號13所示之詐騙集團使用之人頭帳戶內後,旋遭梁崇銘等 車手提領一空。
三、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移送暨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 動檢舉簽分偵查、及本院告發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偵辦後追加起訴、移送併辦審理。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 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刑事案件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追加起訴,刑事訴 訟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相牽連之案件,則係指 刑事訴訟法第7 條所列之:一、一人犯數罪者。二、數人共 犯一罪或數罪者。三、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者。四 、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藏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物各罪 者。又追加起訴之目的既係為求訴訟經濟,則其究否相牽連 之案件,當應從起訴形式而為觀察。
二、查,聲請人於本院原受理101 年度易緝字第11號被告徐繼威 詐欺案件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之102年9 月17日,以102年 度蒞追字第1 號追加起訴書,追加被告徐繼威另犯詐欺罪嫌 ,經本院於102年9月26日以102年度易字第527號案件受理後 ,上開前後案件之合併審理,職是,自該等追加起訴之形式 及程序觀察,與刑事訴訟法第7 條第1款或第2款所指之「一 人犯數罪」之要件及同法第265條第1項之「於第一審言詞辯 論終結前」規定相符。又被告於本院102年10月3日審理時業 已自白上開前後案件全部被訴犯罪事實,且依卷內其他現存 之證據,足認定其犯罪,本院合議庭審判長於102年10月3日 審判時之併案審理時(10 1年度易緝字第11號、102 年度易 字第527 號詐欺案件)告知被告、檢察官之簡易判決處刑要 旨,並經被告、檢察官之同意後,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 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而裁定上開併案審理,全 部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是依上開規定裁定改 以簡易判決處刑暨追加起訴程序應均屬合法,合先敘明。貳、實體部分
一、上揭共同詐欺取財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徐繼威於本院102 年 10月3日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101年度易緝字第11號卷二 第258至271頁、第332至333頁),核與證人即共同正犯王任 祥、廖盈泓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見99年度偵 字第1686號影卷第34至41頁反面、第52至56頁,本院101 年 度易緝字第11號卷一第260至294頁;99年度偵字第647 號影 卷㈠第153至159頁,99年度偵字第527 號影卷第178至182頁 、第151至154頁、第164至165頁、第281至282頁,本院101 年度易緝字第11號卷二第290至292頁、本院99年度易字第23 1 號影卷一第47至50頁、第213至221頁、第223至230頁)、 證人即共同正犯楊明璋李金穎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見本 院101 年度易緝字第11號卷一第260至294頁、第260至294頁



)、證人邱俊穎於警詢時之證述(見本院101年度易緝字第1 1 號卷二第71至72頁反面、第105至106頁反面)、證人即共 同正犯陳政彥於警詢、偵查時之證述情節均大致相符,(見 本院101 年度易緝字第11號卷二第88至90頁、第182至184頁 、第192至193頁、第300至302頁),再互核與證人即被害人 何惠珠范姜群明吳素芳、林秀芬、陳婉萍林芳儀、高 雪芬、李宜靜、馬安妮藍珮娟彭冠富田怡玲、張義民 於警詢時之證述(見99年度偵字第647號影卷㈠第435頁正反 面、第440至441頁反面、第446頁正反面、第449頁正反面、 第453頁正反面、第457至458頁、第525-2頁正反面、第461 頁反面至462頁、第466頁正反面、第469至470頁、第472 至 473頁、第476頁正反面、第480至481頁)、證人即被害人李 柏村於警詢時之證述等就被詐騙之過程明確綦詳(本院101 年度易緝字第11號卷二第165至167頁),併參酌證人蔡逸寰 於警詢、偵查時證述其販賣帳戶之內容綦詳(見本院101 年 度易緝字第11號卷二第162至164頁、第173至175頁),並有 卷附上開被害人何惠珠等匯款執據、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詢專線紀錄表、報案三聯單、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彰化北新竹分行99年5月5日章北竹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 附件(趙世煌開戶資料及98年6 月23至25日交易明細)等如 下述二、㈢欄內證據在卷可佐,是被告上開之任意性自白與 事實相符,堪予採信。
二、又查:
㈠證人邱俊穎於本院102 年6月6日警詢時證述:我只認識徐繼 威、徐國威王任祥梁崇銘何明樺等人,其他我都不認 識,徐繼威我都叫海狗,王任祥我都叫他阿祥,98年間至99 年初我有跟王任祥一起登報收購人頭帳戶,我們跟徐繼威不 同組,就我跟王任祥一起做,徐繼威他自己做,收購的帳戶 交給大陸詐騙集團是不是相同,我不清楚,收購回來的人頭 帳戶都是王任祥在處理,我沒介入,我只幫王任祥以行動電 話指揮外務前往各縣市收帳戶,我們是登報紙廣告收購,這 部分都是王任祥聯繫報社處理,透過達信電話祕書(以報紙 上刊登之代號)回傳到我們的公機,我與王任祥在打電話跟 人頭帳戶聯絡相約地點,在指派外務去收購,達信不知道我 們是詐欺不法行為,我無法區分哪些帳戶是由我指派外務前 往收購的,時間太久了,還有我跟王任祥做沒多久做換王任 祥自己一個人在做,大概是98年10月至11月左右,時間有點 久了,不太記得,二老闆就是我沒錯,我跟王任祥一起做的 時候,都是開王任祥的車子,我們二個人在車上打電話與外 務及要賣帳戶的客戶聯絡,沒有據點,我不清楚陳政彥(阿



寶)是誰旗下車手,廖盈泓梁崇銘旗下的車手吧,我跟王 任祥沒有每一本拆帳,王任祥一個禮拜就給我約1 萬元當作 佣金,其他我就沒過問,外務的薪資都是王任祥處理的,我 不知道,(提示98年11月30日桃園縣中壢市○○里○○○路 ○段000號全家-中壢仁美超商提款機提領人頭帳戶000-0000 0000000000及98年11月30日桃園縣中壢市○○○路○段 000 號全家-中壢仁美、同日桃園縣中壢市○○○路○段000號萊 爾富超商-中壢桃雙店超商提款機提領人頭帳戶000-0000000 0000之畫面)畫面中之車手我不認識,(提示犯罪嫌疑人指 認相片)經我指認,編號5是陳威佑、編號6是梁崇銘、編號 7 是廖盈泓、編號10是王任祥、編號11是徐繼威,編號12是 何明樺,他們都是我的朋友,同集團的成員就王任祥一個, 我與王任祥收購人頭帳戶不法獲利大約7-8 萬元,警方抓住 王任祥他們的時候,我已經沒做了等語(見本院101 年度易 緝字第11號卷二第71至72頁反面、第105至106頁反面)。對 照證人廖盈泓99年1 月28日警詢時證述:我於98年12月中旬 開始加入,透過朋友徐繼威(綽號海狗)介紹我跟小頭認識 ,小頭問我要不要當詐騙集團提領現金的車手,我同意後就 跟綽號小頭的一起從事提領贓款及試卡的工作,我曾於97年 間(詳細時間我忘記了)有拿人頭金融帳戶給吳偉金所組之 車手集團使用,當時我拿給他們的帳戶是徐繼威叫我去收取 的(收取的時間地點因為時間太久我忘記了),我大約是97 年7、8月間幫徐繼威收取金融帳戶,1本是以3千跟人頭收取 金融資料,我1本可以抽取1千元的報酬,當時還有他哥哥徐 國威一起在收取人頭金融帳戶,我離開後,98年11月開始是 綽號阿寶的陳政彥徐繼威收取人頭金融帳戶,因為當時我 跟阿寶一起住在桃園縣平鎮市○○路000號5之1 ,我看到阿 寶的陳正彥徐繼威收取人頭金融帳戶,我知道徐繼威是刊 登報紙廣告(電話我不知道)收購人頭帳戶,再連絡阿寶前 往收取人頭金融帳戶,我大概有拿10本左右的人頭金融帳戶 拿到內壢家樂福交給吳偉金的車手(姓名我不知道),有時 候拿到吳偉金家裡(桃園龍崗路)交給他本人,簿子的錢徐 繼威會直接跟吳偉金算。我去過徐繼威家裡5-6 次找小頭, 所以我知道他們的住處,經我指認編號11是徐繼威(海狗) ,我們是97年10月因詐欺案一起被查獲的,王任祥徐繼威 介紹我認識的,認識約半年,梁崇銘徐繼威在半年前介紹 我認識等語(見99年度偵字第647號影卷㈠第153至159 頁) ;續於99年2月11日警詢時證述:98年11月9日21時30分,我 駕駛9111-DJ自小客車受門號00000000-呼叫747 (經查使用 門號0000000000電話)至基隆市義六路縣聯社欲向人頭收取



金融帳戶,當時是綽號海狗(徐繼威)叫我和阿寶(陳政彥 )到基隆市義六路縣聯社向人頭收取金融帳戶,我知道徐繼 威是在報紙上刊登廣告(聯絡電話00000000-呼叫747)門號 0000000000電話是阿寶在使用的,他用這電話跟海狗及人頭 聯絡,我跟阿寶一起去向人頭收取金融帳戶,我每收取一本 會給我1千元的佣金,阿寶抽多少我不知道,我駕駛之9111- DJ自小客車是海狗(徐繼威)的,當時我們沒有交通工具才 開他的車,我大約是97年8月至10月、98年11月至11 月底幫 徐繼威向人頭收取金融帳戶等語(見99年度偵字第527 號影 卷第178至182頁);續於102年8月27日警詢時證述:98年間 收購帳戶與徐繼威陳政彥係同一集團成員,99年間提款車 手與梁崇銘何明樺王任祥係同一集團成員,97年7、8月 間拿給吳偉金的人頭帳戶是徐繼威要我去收取的,帳號跟去 哪收購都忘記了,徐繼威自己一人登報收購帳戶而已,他哥 哥徐國威有時也會出去收簿子,98年5 月20日我應該有與陳 政彥持續替徐繼威擔任收購人頭帳戶之外務,98年11月9 日 21時30分至22時許與陳政彥駕駛徐繼威父親名下所有之自小 客車9111-DJ (白色,實際使用人為徐繼威)至基隆市義六 路全聯社準備收購人頭帳戶(未收成功)是徐繼威叫我們前 來基隆收帳戶,沒有成功,因為我跟陳政彥都是徐繼威收購 帳戶的外務,他把自小客車9111-DJ 提供給我使用,作為前 往人頭帳戶住家收購帳戶之交通工具,98年11月9 日何時何 處徐繼威交給我們,我真的不記得。98年5 月20日陳政彥徐繼威收購蔡逸寰帳戶乙事,我沒有參與,當時我在當兵, 98年5月4日至9月15日,9月15日10月至16日彰化看守所關 1 個月,我沒介紹陳政彥加入,他們國中就認識,徐繼威我都 叫他海狗,他從事收購人頭帳戶的工作,我是他旗下外務成 員,97至98年間,我加入沒收幾本(約10本左右)就被抓了 ,這部份彰化警方都已經移送過,也服刑完畢,徐繼續是登 報紙廣告收購,他直接跟要賣帳戶的民眾聯絡,價錢談好會 跟人頭帳戶相約地點,再指派我跟陳政彥去跟民眾收購,我 們大部分使用的交通工具都是徐繼威提供自小客車 9111-DJ ,我們都是在車上等徐繼威打電話通知收購地點,沒有固定 據點,(提示98年11月9 日21時30分至22時路口監視器畫面 )紅衣服是我,綠色條文是陳政彥,車輛9111-DJ 是徐繼威 提供,我忘記0000000000是誰申請的,(提示98年11月30日 監視器畫面)畫面中之車手我不認識,我們收購帳戶1 本徐 繼威會給我們2千元當作酬庸,我再跟陳政彥1人分1 千元, 98年收購的時間太久不記得了,我們都沒記帳號為何,也不 知道賣帳戶的人叫什麼,我沒看過蔡逸寰,帳戶提款卡有時



直接交給徐繼威,大都是拿到中壢交流道旁的空軍一號以包 裹寄送給不詳車手組使用提款,我加入後獲利大約1、2萬元 ,99年1 月28日警詢筆錄內容就是98年間彰化警方跟彰化地 檢、地院那案裡面,帳號我真的不知道幾號,我98年10月16 日出所後,於同年11月初再加入徐繼威帳戶收購集團,我記 得再加入後,都收不到帳戶,所以才轉加入梁崇銘集團擔任 提款車手,之後就被你們基隆警方抓了等語(見本院101 年 度易緝字第11號卷二第290至292頁)。又於99年1月28 日偵 查時證述:98年12月中旬,我加入是因為我朋友徐繼威介紹 ,徐繼威介紹認識小頭的,我是聽小頭及大陸一個叫做大哥 的男子,我就負責提領贓款,領出來到一定數目,大哥就會 叫我交給小頭,所以匯錢是小頭去用的等語(見99年度偵字 第527號影卷第151至154頁)。復參酌證人王幼獅於本院102 年7 月29日審理時證稱:我不認識徐繼威,沒有看過他,是 98年11月開始過一段時間參加詐騙集團,直到被查獲為止, 那時候是看報紙,然後那時候應徵類似收送,那時候是說什 麼土地文書,好像就是說土地文書幫人家就是類似收帳戶之 類這種,看了報紙之後打電話去應徵,當時那時候是說只要 負責就像快遞一樣這樣子,就是去送東西就對了,自己應徵 的,自己看報紙,(提示99年偵字第6471號第1宗第119頁指 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編號10號那一個幫我應徵的,叫王任 祥,那時候我記得是在中壢那邊,中壢靠近火車站那邊,當 時就是說類似像快遞這樣子幫忙收受文件,後來才發現是收 帳戶那種,當時只有王任祥跟我接洽,那時候就是算件數這 樣子,那時候沒有固定說多少錢,大概都差不多2 、3 千元 ,一開始是不太清楚,然後後來那時候想說因為經濟的關係 ,那時候沒有想那麼多這是變詐欺,當時就是只是把收來的 本子然後放到像客運站,那好像一般的說法是野機車,就是 客運站,有人打給我指示我,可是那個聲音我認不出來是誰 ,王任祥沒有打給我,是另外一個,電話中其實很簡單就是 說到哪裡去跟哪一個人收這個東西(存褶跟提款卡),然後 再把它放到信封袋,然後寄放在那個應該算客運站,一開始 他沒有叫我測試,後來之後大概收送幾次之後有去測試,就 是測試說看能不能查餘額,收存褶、提款卡的時候,會把代 價交給對方,當時我有提供我的帳戶給王任祥,一般等於說 像匯薪水給我這樣子,然後跟對方收送這個的時候,要付對 方錢,也是匯在提款卡帳戶裡面去就對了,我那時候有帳戶 (中國信託)給他,存褶拿回去之後,後續就不需要做事了 ,就是單純把這個東西送到,那時候等於也沒有想那麼多, 只是想說送快遞這樣子,沒有做其他部分,專門做帳戶、提



款卡,然後給對方代價,當時都是我一個人去做,一開始的 時候是一個叫楊明璋,那時候後來有跟接洽,就是有跟我碰 面這樣子,應該是王任祥叫他來跟我碰面,因為一開始我不 太知道這個工作是要怎麼做,然後一開始就是他叫楊明璋帶 我去收送一次,就是知道這個跟人家收這個帳戶然後放到客 運站,這樣就好了,第一次是楊明璋帶我去做,後續就變成 他們那邊有人打電話給我,然後叫我去哪裡收本子這樣子, 收好之後再放到信封袋裡面,然後再寄放在客運站,參與詐 騙集團的過程中,只接觸過王任祥楊明璋,其他的集團成 員都沒有接觸過,後來就是大家都被警方帶到基隆警察局時 ,那時候在警察局才第一次看過對方,平常參與的過程中, 沒有聽說其他成員綽號之類,因為工作就滿單純的,就是只 是去收,然後再把它放在那邊,沒有聽過集團裡面有叫「海 狗」的,因為一開始我就是針對王任祥,應該是他打電話給 我這樣子,但是其他也有別人打電話來,但是我那個聲音都 聽不太清楚,其他我不知道有沒有別人去領,但是我當時的 工作就是這樣子,我聽過不一樣的聲音差不多三個,其中一 個是王任祥,然後另外兩個我不太清楚是誰,就是叫我去哪 裡收,王任祥曾經打給我,叫我去拿就對了,另外還有兩個 聲音不一樣,也沒有什麼稱呼,都沒有什麼稱呼,不認識邱 俊穎這個人,集團其他的我不太清楚,因為我只負責做我自 己當時份內的事情,電話我有聽過三個不一樣的聲音,第一 個聲音應該是王任祥,我確定是王任祥,第二個聲音跟第三 個聲音我不確定,我不知道也不確定到底是誰,是三個不一 樣的人,都是男生的聲音,聲音講話應該是跟一般人差不多 ,沒有說很特殊有什麼特徵,沒有,詐騙集團確實有一位叫 做「二老闆」的人,因為我當時稱呼他們,我沒有跟他們稱 呼什麼,確實有「二老闆」的存在,就是不一樣的,我當時 就是負責跟人家收帳戶跟存褶,再把帳戶、存褶放到指定的 地點,一般都是中壢的客運站,我當時就是針對王任祥,應 該是三個不同的人的指示,就只有那三個不同的聲音,其中 一個是王任祥我很確定,另外兩個人的聲音是不一樣的,但 是另外兩個人是誰,我不太清楚,(提示98年11月30日桃園 縣中壢市○○里○○○路○段000 號全家超商提款機之提領 人的照片)不認識這個人,沒有看過,照片中不是我,(提 示98年11月30日桃園縣中壢市仁美里○○○路○段00 0號來 爾富超商中壢桃雙店提款機之提領人的照片)照片中不是我 ,我不認識。你們的詐騙集團裏我認識王任祥,還有楊明璋 ,當時候就是這兩個人,就是各見過一次這樣子。我只見過 王任祥楊明璋,第一次應徵的時候就是王任祥跟我見面,



然後見面時間很短,在中壢火車站,第二次見面是楊明璋, 就是第一次是因為跟王任祥應徵,第二次是王任祥楊明璋 跟我接洽,因為楊明璋帶我去收一次這樣子,後來就是變成 我一個人,就是他打電話給我,叫我去哪裡收,然後我就去 哪裡收。我都自己一個人出任務,那時候他會給我手機,他 是會把手機放到客運站那裡,我不知道是誰把手機放在客運 站那邊,但是我收完帳戶之後,然後放在那個地方,之前就 事先有叫人把空機寄放在客運站那裡,就直接跟客運站的小 姐跟她拿這樣子,有不同的人通知說那裡放一個空的手機, 就是我剛剛說的三個不同聲音,其中一個是王任祥,另外兩 個我不確定,空機是沒有在還,可能大概是用一個禮拜或者 是兩個禮拜他會叫我們把它丟掉,然後每一次就是收完帳戶 、提款卡,到那邊他事先就有叫人把空的機子,應該算預付 卡跟空的機子放在那裡,我們直接跟那個小姐講,她就會直 接拿給我了,因為他時間都算得很準,最後一次去跟人家拿 本子那時候算快過年,差不多1、2月那個時候,應該算三年 多前,(提示陳政彥102年7 月19日警詢筆錄第3頁)車子我 沒有坐過,這個廖盈泓因為當時候我們是一起被帶到基隆警 察局,是後來一起出庭的時候才有看過廖盈泓,另外陳政彥 我就沒有看過,這一台車子也沒有看過,當時我不知道是誰 的車,但是不是這一台,不過也是白色Mazda 的車,但是不 是這一台,這個好像感覺是休旅車,那時候白色Mazda 算是 小客車,不是這種休旅車,這台車我沒有看過,那個是後來 看到應該算判決書還是起訴書的時候才有看到這個綽號(海 狗),不然之前在外面都沒有聽到,是看到起訴書以後,才 有看到這個綽號,廖盈泓這些都是看到起訴書之後才知道這 一些,我不知道廖盈泓的綽號是什麼,也不知道刊登廣告在 報紙上詐騙的這個聯絡廣告是誰去刊的,當時我不知道集團 的分工,到後來是到警察局的時候才知道說有分工分得很細 ,分幾組我當時不知道,是事後被抓才知道原來有這些人這 樣子,當時五個人吧,加我的話應該是有四、五個人在外面 收這個本子,我不認陳政彥(綽號阿寶)、邱俊穎(綽號二 老闆)、廖盈泓(綽號小鬼、阿泓),當時只有針對王任祥楊明璋,只有看過這兩個,其他都是後來上法庭才知道的 ,(99年度偵字第647 號卷二第13頁第10至15行)筆錄裡面 講到老闆「大胖」就是王任祥,小楊就是當時第二次應該約 王任祥楊明璋(小楊)帶我去收一次這樣子,那個二老闆 應該就是王任祥他一定的那個嘛,當時是這樣講,當時是王 任祥那時候他一定是,因為我那時候應徵我是跟他應徵,我 那時候在想說他應該是老闆,如果有另外的,應該是第二個



,二老闆吧,二老闆的聲音聽起來比較年輕,因為事情過一 段時間了,當時是三個,就如同我筆錄所講的一樣,是三個 不同人的聲音,至於聲音怎麼樣…(被打斷)。那時候是看 報紙,然後那時候應徵類似收送,那時候是說什麼土地文書 ,好像就是說土地文書幫人家就是類似收帳戶之類這種等語 (見本院101年度易緝字第11號卷二第3至67頁)。及證人梁 崇銘於99年2月2日警詢時證述:我不清楚徐繼威所組之詐騙 收簿集團,有無將收取之人頭金融帳戶交給我們使用,這部 分都是大哥在聯絡。經我指認,編號11是徐繼威,我認識2- 3年了等語(見99年度偵字第646號影卷第11至16頁反面)。 證人陳政彥於102年7月19日警詢時證述:我只認識徐繼威廖盈泓邱俊穎等3 人,其他我都不認識,徐繼威廖盈泓 與我係同一集團成員,邱俊穎徐繼威的親戚,他偶爾來找 徐繼威聊天,我跟他只有見過面,不算朋友,徐繼威我都叫 他海狗,他是從事收購人頭帳戶工作,我是他旗下成員,我 大概98年2-3 月間,經由廖盈泓介紹加入徐繼威收簿集團擔 任外務工作,我不知道他有無與人經營登報收購人頭帳戶, 我跟廖盈泓都屬於徐繼威旗下外務,我98年加入後沒收幾本 (約10本左右)就被抓了,我就脫離徐繼威集團,沒跟他們 在一起了,徐繼威是登報紙廣告收購,他直接跟要賣帳戶的 民眾聯絡,價錢談好會跟人頭帳戶相約地點,再指派我及廖 盈泓去跟民眾收購,我們使用的交通工作是徐繼威提供的, 我們都是在車上等徐繼威打電話通知收購地點,所以沒有固 定據點,經我指認,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編號7 是廖盈泓 、編號9是我,編號11是徐繼威,編號5是徐繼威親戚邱俊穎 ,他不是集團的人,我加入詐騙集團共不法獲利大約4-5 萬 元,我沒有加入梁崇銘車手集團,那時候只有廖盈泓自己過 去,而且那個時間點我也脫離徐繼威收購帳戶集團工作等語 (見本院101 年度易緝字第11號卷二第88至90頁)。再參諸 證人張元耀於本院102年5月23日審理時證稱:整個詐欺的案 件都是我承辦的沒有錯,當時追查的時候,沒有掌握到邱俊 穎這個人,陳政彥是後來才查獲的,他是屬於車手部分,是 負責領款的人,我當初是偵辦收購帳戶的部分,車手部分是 由大陸的人控制打電話叫人去領款,那部分我不曉得是何人 在辦理,後來是在廖盈泓有講出陳政彥這個部分等語(見本 院101年度易緝字第11號卷一第260至294頁);及102年7 月 29日審理時證稱:如果是跟王任祥這個案子的話,他好像初 步調查是另外分開的,跟王任祥是不同的,因為他們都是刊 登達信收購郵銀簿,他們好像是分別獨立的在收購,源頭部 分我們沒有辦法認定,因為大陸那邊大媽就是何明樺他們那



邊是直接跟收簿集團這邊聯繫的,這部分我們沒辦法認定, 本件沒有監聽到被告徐繼威的部分,被告徐繼威的部分我們 也沒有移送,(提示99年偵字第2321號卷)這部分有警方錄 的聲音檔,是98年11月9日16時2分,這個部分是我們先撥打 傳呼的代表號,接線人員先把訊息送給747 的人,然後他回 撥給我們,但是只有錄到我們這邊的聲音,裡面的聲音很小 ,後面那個比較聲音比較大聲,因為那一天事後8 點多以後 到9 點多,我們就是在(01:58:22聽不清楚處),然後他再 過來,廖盈泓陳政彥我們到案的時候,有問他說當天就是 被告徐繼威提供的這個是錄音的蒐證。因為當天的錄音檔之 後,電話那一頭的主嫌有叫兩個小弟開一部白色的車過來, 就是叫廖盈泓陳政彥,這兩個到案之後都有承認說是被告 徐繼威前來的,而且他們駕駛的車輛9111-DJ是被告徐繼威 名下的車輛,後來我沒有跟陳政彥廖盈泓碰上頭,沒有的 原因是因為我們當時只有要蒐證來的對象是誰,我們如果出 面的話,簿子沒有辦法交付的話,因為我們沒有簿子,因為 我們當時是針對要蒐證他們這個受僱集團的成員使用交通工 具跟對象,要監控就對了,後來陳政彥廖盈泓到案之後針 對這個部分都有承認是被告徐繼威叫他們來收本子的,結果 沒有收到,我後來沒有打電話再聯絡,後來是他們直接打電 話過來說約在什麼地方,那一段沒有錄音,因為我們當初是 以針對要阻斷他們收購簿子這個部分,陳政彥在102年7月19 日到案之後,他在筆錄供稱蔡逸寰郵局的帳戶是徐繼威去跟 他收購,因為陳政彥到案的時候講說因為時間有一點久,他 有坦誠說大概收了差不多十幾本,這部分我們回去再查證, 陳政彥受講說是98年間替被告徐繼威擔任收送,詳細的時間 他忘記了,11月9 日以後這部分我們目前沒有掌握,我們還 是要再清查,提供人頭帳戶的蔡逸寰,還沒有讓蔡逸寰指認 收購帳戶的人是否就是徐繼威,98年11月9 日21時30分至同 日22時起,陳政彥廖盈泓,駕駛徐繼威所有車號0000-0 0 自用小客車到基隆收購被害人本子,車主是徐繼威沒有錯, 陳政彥說是被告徐繼威叫他跟廖盈泓來基隆收購被害人的帳 簿,(提示刊登廣告及證人廖盈泓99年2 月11日警詢筆錄即 99偵字第527 號影卷第178至182頁)我有提示給陳政彥看, 但是它的回答是說這個登報跟客戶連絡的部分是徐繼威負責 ,只是受徐繼威指示到要拿簿子的地點而已,至於00000000 00這支電話,陳政彥沒有辦法回答說當初這個號碼是他使用 ,他說他忘記了,廖盈泓於筆錄中有說是徐繼威叫他過來基 隆,陳政彥98年5 月20日的部分已經被判等語綦詳(見本院 101年度易緝字第11號卷二第3至67頁),顯見被告徐繼威



王任祥雖隸屬同一詐騙集團下,然係各自招攬旗下成員收購 詐騙人頭帳戶、擔任領取詐騙贓款之工作(俗稱車手)等語 明確綦詳。
㈡證人即共同正犯王任祥於99年4 月26日警詢時證述:我是與 綽號海狗之徐繼威分別從事收購人頭帳戶,我們是各作各的 ,有時候他會使用我的外務幫他收購人頭帳戶,我們大約是 在98年3-4 月間開始組詐騙集團,台灣的有我、阿傑、阿柱 、阿龍、小鍚、小王(王幼獅)、海狗(徐繼威)等人,大 陸有綽號大哥、大姐等人,台灣是我擔任頭,阿柱、阿龍、 小楊、小王負責收購人頭帳戶,阿傑負責匯錢給阿柱、阿龍 、小楊、小王等人,有時候幫我匯登報的廣告錢,海狗是自 己登報在收購人頭帳戶,他偶爾會要我的外務小楊幫他收購 人頭帳戶,大陸分別有大哥及大姐,他們是獨立的,我把收 購到手的人頭帳戶提供他們使用,他們是從事詐騙民眾及指 揮車手提領民眾被詐騙的贓款,阿傑、阿柱、阿龍大約是98 年4月間就加入了,小楊約是6月間加入,小王約是12月加入 ,他們是打我在報紙上刊登收簿及徵外務的電話進來跟我應 徵的,阿柱是阿龍介紹進來工作的,我告訴他們收購帳戶是 要交詐騙集團使用,問他們有沒有意願工作,他們都回答好 ,我才交代他們工作,我本人提供門號及手機給他們工作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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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