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所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503號
CYDV,102,訴,503,2013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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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03號
原   告 黃信淵
訴訟代理人 蔡碧仲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育瑋律師
被   告 賴建彰即賴其才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因溢收訴訟費用,本院依
職權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萬叁仟貳佰壹拾壹元。原告溢繳之訴訟費用新臺幣玖仟零貳拾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定有明文。二、本件訴訟依原告 102年10月28日更正聲明狀訴之聲明第一項 之記載,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3,211 元 【(93.67+65.33+21.56+52.12)㎡×3,452元/㎡=803,211 .36 ,元以下四捨五入;訴之聲明第二項為附帶請求,不另 徵收裁判費】,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10元,原告於民國102 年9月4日繳納如附件收據影本所示之第一審裁判費17,830元 ,計溢收 9,020元,爰依聲請裁定返還之。原告應自收受本 裁定10日後,持本裁定至本院領取退費。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於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錦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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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