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475號
CYDV,102,訴,475,20131023,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75號
原   告 黃國章
訴訟代理人 劉烱意律師
複代理人  劉育辰律師
被   告 嘉義縣溪口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蕭豐民
訴訟代理人 劉宜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 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 2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專屬管轄之事 件不得以合意定管轄法院。且專屬於他法院管轄之事件,無 管轄權之法院,並不因移轉管轄之裁定而取得管轄權,請求 塗銷系爭土地之抵押權設定登記,顯在行使系爭土地所有人 之除去妨害請求權,自係因不動產物權涉訟,應專屬該不動 產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1421號 判決可資參照。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原告所有坐落臺中市○○區○ ○段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 地),於民國76年1月8日以臺中市清水地政事務所清字第01 5599號登記、被告為權利人、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600,000 元、存續期間自95年12月31日至85年12月31日之抵押權設定 登記予以塗銷,請求權基礎為民法第767條,顯在行使系爭 土地所有人之除去妨害請求權,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 1項規定及前揭判決所示,應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系爭土地位於臺中市梧棲區,有土地登記謄本附卷可稽, 依上規定,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專屬管轄 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
民一庭審判長法 官 馮保郎
法 官 邱美英
法 官 李依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明蓉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