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59號
原 告 中旭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旭人
被 告 南華大學
法定代理人 林聰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南華大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213,847元,
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2,2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民一庭法 官 李依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明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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