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56號
原 告 喜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噯蓁
被 告 舒益康農牧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綠群
訴訟代理人 陳泓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舒益康農牧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舒益康農牧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3,200元,應繳裁判費9,25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750元。茲限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後於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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