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異議之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345號
CYDV,102,補,345,2013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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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45號
原   告 駱遊夏
被   告 沈育成即育勝土木營建工程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執行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305元(以相對人聲
請強制執行的金額定之),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1  日
         民一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葉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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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