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45號
原 告 駱遊夏
被 告 沈育成即育勝土木營建工程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執行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305元(以相對人聲
請強制執行的金額定之),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1 日
民一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葉昱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