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繼字第1175號
聲 請 人 王涵怡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王光輝(男,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住嘉義市○區○○里0鄰○
○○街00號)於102年8月13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
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將本
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
明檢送本院。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
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
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家事庭 法 官 李秋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