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家暫字第13號
聲 請 人 陳麗玲
相 對 人 錢竑溢
關 係 人 錢濟時
上列聲請人因暫時處分事件,聲請暫時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就已受理之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本 案裁定確定前,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之 暫時處分;但關係人得處分之事項,非依其聲請,不得為之 。關係人為前項聲請時,應表明本案請求、應受暫時處分之 事項及其事由,並就得處分之事項釋明暫時處分之事由。家 事事件法第85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法院受理本法第 164條第1項第1款監護宣告事件後,於為監護宣告或本案裁 定確定前,得為下列之暫時處分:一、命關係人支付應受監 護宣告人維持適當生活及醫療所需之各項必要費用。二、命 關係人協助使受監護宣告人就醫所必要之一切行為。三、禁 止關係人處分應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四、保存應受監護宣 告人財產所必要之行為。五、其他法院認為適當之暫時性舉 措。法院核發前項暫時處分,應審酌應受監護宣告人之最佳 利益。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16條亦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子即相對人錢竑溢(男,民國 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101 年8月11日因車禍致生重度心智缺陷,業經本院以102年度監 宣字第40號、86號裁定為輔助宣告之人(兩造對於輔助人之 選任均提出抗告,由本院以102年度家聲抗字第28號案件受 理),關係人為錢竑溢之父親,卻於車禍後干擾錢竑溢正常 就醫,斷送恢復之黃金時間,錢竑溢目前屬於急需就醫之情 形,聲請人請求陪同錢竑溢,儘速接受診療。並聲請:關係 人應每月以書面或口頭向聲請人報告錢竑溢之一切醫療事務 ;聲請人並得陪同錢竑溢就醫,關係人或第三人不得拒絕等 情。
三、按司法院據上開家事事件法第85條之法律授權,訂定家事非 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明定得命暫時處分之類型 。因此,得命暫時處分之類型,必以暫時處分辦法所明定者 為限。若聲請人之本案請求,非屬暫時處分辦法所揭示之案 件類型,即難命為暫時處分。次按暫時處分,非有立即核發
,不足以確保本案聲請之急迫情形者,不得核發,暫時處分 辦法第4條亦有明文,衡諸暫時處分之立法本旨,係為因應 本案裁定確定前之緊急狀況,避免本案請求不能或延滯實現 所生之危害,是確保本案聲請之急迫性及必要性即為暫時處 分之事由,應由聲請暫時處分之人,提出相當證據以釋明之 。
四、經查,本件聲請人雖主張關係人延誤錢竑溢之就醫云云;然 相對人目前持續陪同錢竑溢就醫復健中,業經關係人於本院 102年家聲抗字第28號案件102年10月18日調查時陳述明確, 且本院函詢高雄長庚醫院、高雄國軍總醫院、劉永豐診所、 博勝診所等多家醫院,其中博勝復健科診所已函覆相對人復 健情形可知,相對人復健時間甚多,幾乎兩三天就到博勝診 所復健一次;又依劉永豐診所(中醫)函覆資料,相對人也 是幾乎三天就會前往針灸治療,可見關係人十分積極的陪同 相對人復健就醫,未有聲請人主張延誤就醫之情形(高雄長 庚及高雄國軍總醫院則尚未回覆)。本案應係聲請人與關係 人對於錢竑溢之醫療策略有不同想法,而非聲請人所主張之 關係人干擾錢竑溢正常就醫,斷送其恢復之黃金時間。且關 係人於上開案件調查時已表明聲請人可以前來探視錢竑溢, 不會阻擋。又兩造為錢竑溢之父母,經原審酌定為其共同輔 助人,關係人並無權阻止聲請人探視錢竑溢,亦無權禁止聲 請人參與錢竑溢的復健及治療。聲請人如前往關係人住處探 視易生爭執,則應透過由聲請人陪同錢竑溢前往醫院復健或 治療之方式,維繫母子親情。錢竑溢自幼多數時間與聲請人 共同生活,如今因車禍事故受輔助宣告,關係人如意圖斷絕 聲請人與錢竑溢間正常的情感聯繫,本院將懷疑關係人有不 適任輔佐人之情形。聲請人與關係人間復因錢竑溢保險給付 之歸屬而有爭執,彼此互不信任,然聲請人與關係人均非不 顧錢竑溢之利益為圖己利,而是各自有不同想法,日後錢竑 溢之保險給付應如何管理,宜留待102年家聲抗字第28號案 件中詳細審酌,且兩造間另有102年度家暫字第4號、6號等 暫時處分,均已無法提領錢竑溢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 存款,關係人現與錢竑溢同住生活,當無任何阻止聲請人與 錢竑溢會面之正當理由。
五、聲請人聲請「關係人應每月以書面或口頭向聲請人報告錢竑 溢之一切醫療事務;聲請人並得陪同錢竑溢就醫,關係人或 第三人不得拒絕」,並非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 辦法第16條明定之暫時處分類型。且錢竑溢目前正常就醫治 療中,也從兩造聲請監護宣告時意識不清之狀態,進步到僅 達輔助宣告之程度(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
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 不足),並無由聲請人另行陪同錢竑溢就醫之急迫性及必要 性,自難認非有立即核發暫時處分,不足以確保本案聲請之 急迫情形,則聲請人暫時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六、依家事事件法第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李玫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