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630號
聲 請 人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嘉義長庚紀念醫院
代 理 人 蔡鎔伊
法定代理人 蔡熒煌
相 對 人 洪進仕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中文日期轉換■
■片語■(片語64)之本票內
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中文金額轉換■元,其中之新臺幣■中文金額轉換■元
,及自民國■中文日期轉換■起至清償日
止按■片語■(片語51)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中文金額轉換■元由
相對人■片語■(片語65)。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
民國■日期轉換■
■片語■ (片語64)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乙紙, 內載金額新臺幣■金額轉換■元,
詎於民國■日期轉換■提示後尚有如主文所示
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乙件,聲請裁定准許 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片語■(片語66)
、民事訴訟法■片語■(片語67)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 千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 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 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