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134號
聲 請 人 郭章男
聲 請 人 許素蓮
相 對 人 鄭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 有明文。
二、聲請人意旨略以:相對人鄭淑芬於民國101年1月13日向第三 人呂錦、聲請人許素蓮各借款新臺幣(下同)350,000 元總 計7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101年4月5日,並以其所有、如 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1,000,000 元 之抵押權(債權額比例各為二分之一),經依法登記在案。 嗣第三人呂錦於102年7月29日將上開債權及抵押權讓與聲請 人郭章男,已於102年8月2 日辦理抵押權讓與登記。詎清償 期屆至,相對人不依約履行,尚欠本金共計700,000 元及利 息、違約金仍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三、本件聲請,業據聲請人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移轉 變更契約書、債權讓與契約書、存證信函、掛號郵件收件回 執等影本各一件,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二件,以及土地登記 謄本三件等為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 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六、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 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 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 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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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 102年度司拍字第13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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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 │
│ ├───┬────┬──┬──┬──┤ ├────┤權利範圍│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地號│目│平方公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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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嘉義縣│太保巿 │溪南│ │23-1│旱│3994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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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嘉義縣│太保巿 │溪南│ │23-2│水│302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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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嘉義縣│太保巿 │溪南│ │23-3│旱│48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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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 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