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995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金虎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
執聲付字第1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金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受刑人鄭金虎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100年度易字第21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本院101年度聲字第870號裁 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且移付接續執 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 期原為103年2月28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72 日,縮短後刑期屆滿日為102年12月18日,有該部102年10月 2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參 ,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 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道周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俊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