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69號
原 告 劉鍾阿梅
上列原告與被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東勢林區管理處及甯立強間第
三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依原告陳報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徐奇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