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46號原 告 吳淯霈 呂國輝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鴻謀律師複代理人 陳育仁律師被 告 翁烈堂 王秀蕙 翁壽蓮 國內最後住所:臺北市松山區吳興街 翁國堂 韋秋菊 韋敏村 張韋碧煌 韋碧治 韋碧秋 韋鈴麗 韋美鈴 韋秋鳳 羅徐雲貞 廖本有 羅錦漢 彭進富 巫秀英 巫芳菲即巫育驊 巫美惠 巫丹惠 黎秀哖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繼準律師複代理人 莊惠祺律師 蔡其龍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立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盧麗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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