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246號
NTDV,101,訴,246,2013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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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46號
原   告 吳淯霈
      呂國輝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鴻謀律師
複代理人  陳育仁律師
被   告 翁烈堂
      王秀蕙
      翁壽蓮  國內最後住所:臺北市松山區吳興街
      翁國堂
      韋秋菊
      韋敏村
      張韋碧煌
      韋碧治
      韋碧秋
      韋鈴麗
      韋美鈴
      韋秋鳳
      羅徐雲貞
      廖本有
      羅錦漢
      彭進富
      巫秀英
      巫芳菲即巫育驊
      巫美惠
      巫丹惠
      黎秀哖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繼準律師
複代理人  莊惠祺律師
      蔡其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立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盧麗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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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